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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-长沙元德
2018-08-01 06:17:11
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
1 方法提要
由买受方从收到的、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,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,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
的检验值进行比较,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。
2 检验项目
2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
检验发热量(或灰分)和全硫
2.2 冶炼用精煤:
检验灰分和全硫
3 煤样的采取、制备和化验
3.1 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
同3.1
3.2 煤样的采取
3.2.1 采样机械
3.2.2 采样地点
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,在落地之前,在运输工具如皮带、火车、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,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
具载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从驳船载煤中采取。在发生质量纠纷的情况下,应从单独堆放在煤堆中,用迁移煤堆并在
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。
3.2.3 采样基数
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,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(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)。
3.2.4 采样方法
3.2.4.1 煤样按GB 475-1996规定采取。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 时,采取1个总样;大于1000t 时,可采取1个或
数个总样。
3.2.4.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 475-1996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:
a)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样时,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、 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
的小方块中,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;采取煤样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煤样时,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
机错开。
b)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,根据每车子样数目、按 a )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。
3.2.4.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,并参照附录A(资料性附录)作好记录。
3.3 煤样的制备
3.3.1 煤样按GB 474-1996和有关 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。
3.3.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,煤 样粒度过大或煤 样过湿时,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。
3.3.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,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。
3.4 煤样的化验
3.4.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/T 212测定。
3.4.2 发热量 GB/T 213 测定。
3.4.3 全硫按 GB/T 214 测定。
4 煤样质量的评定
4.1 质量评定指标
4.1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发热量(或干基灰分)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4.1.2 冶炼用精煤,以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4.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
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表示。
4.3 质量评定
4.3.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
4.3.1.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: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、制样和化验时,如出卖方
的报告值(测定值)和买受方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,则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;否则评为不合格。
a) 灰分(Ad)
(报告值-检验值)≥表1规定值。
b) 发热量(Qgr.d)
(报告值-检验值)≥表1规定值。
c) 全硫(St.d)
(报告值-检验值)≥表3规定值。
4.3.1.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: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和
买受方检验值、按5.4.3.1.1规定进行评定,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(1)修正。
4.3.1.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、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的商品煤,的单项质量指标,应分别按5.4.3.1.1
和5.4.3.1.2进行评定。
注: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,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,发
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。
4.3.2 批煤质量评定
4.3.2.1 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以灰分计价者,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,否
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,以发热量为计价者,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,否则该批煤质
量评为不合格。
4.3.2.2 冶炼用精煤: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;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
4.3.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
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(二者的差值超过5.4.3.1.1和5.4.3.1.2规定的允许差)并发生争议时,先协商解决,如
协商不一致,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,在此情况下,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。
a)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、制样和化验,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。
b)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、制样和化验并以引检验结果进行验收。
4.4 其他
除 2 规定的检验项目外,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,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