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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-长沙元德

2018-08-01 06:17:11

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

1 方法提要

由买受方从收到的、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,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,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

的检验值进行比较,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。

2  检验项目

2.1  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

      检验发热量(或灰分)和全硫

2.2  冶炼用精煤:

      检验灰分和全硫

3  煤样的采取、制备和化验

3.1  采样、制样和化验人员

同3.1


3.2  煤样的采取

3.2.1  采样机械

3.2.2  采样地点

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,在落地之前,在运输工具如皮带、火车、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,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

具载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从驳船载煤中采取。在发生质量纠纷的情况下,应从单独堆放在煤堆中,用迁移煤堆并在

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。

3.2.3  采样基数

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,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(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)。

3.2.4  采样方法

3.2.4.1  煤样按GB 475-1996规定采取。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 时,采取1个总样;大于1000t 时,可采取1个或

            数个总样。

3.2.4.2  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 475-1996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:

a)  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样时,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、 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

      的小方块中,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;采取煤样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煤样时,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

      机错开。

b)  在汽车顶部采样时,根据每车子样数目、按 a )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。

3.2.4.3  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,并参照附录A(资料性附录)作好记录。

3.3  煤样的制备

3.3.1  煤样按GB 474-1996和有关 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。

3.3.2  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,煤 样粒度过大或煤 样过湿时,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。

3.3.3  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,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。

3.4  煤样的化验

3.4.1  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/T 212测定。

3.4.2  发热量 GB/T 213 测定。

3.4.3  全硫按 GB/T 214 测定。

4  煤样质量的评定

4.1  质量评定指标

4.1.1  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发热量(或干基灰分)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
4.1.2  冶炼用精煤,以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。

4.2  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

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表示。

4.3  质量评定

4.3.1  单项质量指标评定

4.3.1.1  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: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、制样和化验时,如出卖方

            的报告值(测定值)和买受方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,则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;否则评为不合格。

a) 灰分(Ad)

(报告值-检验值)
≥表1规定值。

b) 发热量(Qgr.d)


(报告值-检验值)≥表1规定值。

c) 全硫(St.d)

(报告值-检验值)≥表3规定值。 

4.3.1.2  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: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和

            买受方检验值、按5.4.3.1.1规定进行评定,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(1)修正。

4.3.1.3  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、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的商品煤,的单项质量指标,应分别按5.4.3.1.1

           和5.4.3.1.2进行评定。

注: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(或规格)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,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,发

      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。

4.3.2  批煤质量评定

4.3.2.1  原煤、筛选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炼用精煤):以灰分计价者,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,否

            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,以发热量为计价者,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,否则该批煤质

            量评为不合格。

4.3.2.2  冶炼用精煤: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;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。

4.3.3  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

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(二者的差值超过5.4.3.1.1和5.4.3.1.2规定的允许差)并发生争议时,先协商解决,如

协商不一致,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,在此情况下,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。

a)  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、制样和化验,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。

b)  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、制样和化验并以引检验结果进行验收。

4.4  其他

除 2 规定的检验项目外,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,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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